2004年8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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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应注意的国际法问题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永新

  2004年7月21日,我国天津女商人赵燕女士在商事活动之余,游览北美著名的尼亚加拉大瀑布时,遭到数名美国国土安全部官员毒打,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与精神伤害。此事由国内媒体报道之后,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在此,从国际法角度对我国普通公民(不包括外交官或领事官员或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在国外从事商务、旅行或求学等居留期间的权利与义务,作一简要的介绍与分析。
    
  一、外国人法律地位的一般原则
  中国公民出国经商、求学、旅游等在国外居留期间,对于其所在的国家而言,就是外国人。入境的外国人在其所在国应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应承担哪些义务,这就是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公民出国之前就应当了解的基本问题。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居留,完全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所谓国家的主权,就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在国际上的独立自主权。国家没有必须让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只要不是基于种族歧视的理由,别国无权干涉。当然现代国家除发生特殊情况,如进入紧急状态外,一般都会允许外国人入境。
    2.外国人入境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passport)。护照是国家颁发给出国旅行或定居的本国人在国外生活期间使用的一种特殊的身份证。除国家之间有特别协议的外,外国人入境都要得到目的地国家的许可。这种许可的表现形式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签证(visa)或入境签证。没有合法签证入境的,就是非法入境或偷渡。
    3.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在该国居留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法令。违法犯罪的,所在地国家有权按照本国法实施司法管辖,进行审判、处罚乃至判刑。这是国家的属地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4.外国人身份特殊,他在接受所在地国的法律管辖外,还要受本国法律的管辖,国际法上称为属人管辖或国籍管辖。国家有权在本国公民在国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行使外交保护权,即由本国政府出面与本国人所在的该外国进行交涉,使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5.给外国人以什么样的待遇,只要不违反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原则上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国际上常见的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所谓国民待遇就是给外国人以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但这主要是指在民事、经济方面的待遇,而且仍然可以在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有所区别,但无论如何不包括政治待遇,例如外国人不得参加本国的政党、不能参加选举或其他所在国国内的政治活动,不能担任公职,也没有服兵役等政治义务等。国民待遇通常是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的,即互相给予对方国家的国民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另一种给外国人的常见的待遇。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国家给予某一国家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国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的待遇。在给外国人的待遇中,国民待遇是最高的,因为它是拿本国人的待遇相比较;最惠国待遇其实并不是“最优惠”的待遇,而是一种正常待遇。需要说明的是,在关贸总协定与WTO中,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常常表现为从一个国家进口的产品或服务的待遇,例如享受较低的进口关税等。
    二、出国期间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公民近年来不仅每年有大量的出国经商、出国留学,而且也有能力出国观光旅游了。这样,原来只有发达国家的国民遇到的问题,现在摆到了我们中国人的面前:我们到了国外应当如何正确、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笔者认为,从法律方面,我们至少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有法治观念。法治观念要求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对于一个临时到某一国家的公民而言,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是不现实的。但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不会允许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我们在国内不能做的事,到国外更不应当去做。只要你触犯了禁止性的法律,无论在哪里,都一样要受到惩罚。
    2.及时了解各国根据自己的特殊国情制定的法律法令。例如在美国,原来对外国人管理比较宽松,但自“9·11”事件后,美国政府似乎已经成了惊弓之鸟,国会还为此专门制定了一个国土安全法;外国人申请入境签证的难度明显增加了;已经取得入境签证的,在入境时也要留下指印;尽管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提出抗议,并且威胁要采取对等措施,但看来美国还是会“一意孤行”。对于此类法律与措施,我们应当及时了解,并且,不管你喜欢不喜欢,都认真予以遵守。因为作为一个外国人,你是无法抗拒的,明智的做法还是服从与遵守,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3.虽然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原理应当是一致的,但具体操作上各国情况不大相同,因此我们要特别注意。不明白的事,不妨多问问,不要以自己在国内的习惯思维代替人家的现实做法。在美国,法律往往会授予执法者比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例如,许多申请去美国签证的人被拒签,给出的理由往往是有所谓“移民倾向”,而事实上很多被拒签的人根本没有想移民美国。但移民官员就有这种独断专行的权利,因为美国移民法规定,每个申请签证者被推定为具有移民的意图,而证明没有移民意图的责任在申请者,如果申请者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服移民官员,他就可以以有移民倾向而予以拒签,可见移民官员的权力是很大的。同样,法律授予美国警察以侦查与防止犯罪的权力。因此,如果警察认为你有犯罪嫌疑,你有义务接受警察的盘问,不管你感到如何冤枉。如果你表示愤怒,对他高声说话,更不用说与他有肢体接触了,他就认为你在与他对抗,他就可以用手铐把你铐起来。如果不经允许靠近他,他就可能认为你威胁到他的人身安全,就可能使用器械对付你,前些天一个中国人向纽约警察报案时被殴打就是这种原因引起的。如果警察认为你有犯罪嫌疑,让你接受审查,你必须服从,如果你逃跑,他就会调动一切可用的手段制服你,他认为必要时还可开枪。此次赵燕的事件固然是当事警察有问题,明显反应过度,但如果警察叫住她们时,另外两个人不跑,接受他们的盘问,赵燕大概也不至于吃那么大的苦头。
    还应指出一点,美国宪法授予公民持枪的权利,虽然使用枪械不是无条件的,但如果你作为一个陌生人不请自来地进入人家的住宅,很可能被认为是入室抢劫者,他就有权自卫,其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总之,“入国问禁,入乡随俗”,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不要自以为是,多听,多问,是避免麻烦自我保护的最简单易行的办法。
    4.根据近年来我国公民出国越来越多的情况,最近我国政府将保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权益适时地提上了议事日程。出了事情,有了麻烦,应当及时告知我国驻各国的使领馆,以求得到他们的帮助,这是正确的选择。记下我国设在驻所国的使馆或领馆的地址与电话号码,十分必要。一旦有事,把自己的情况告知使馆、领馆,由他们出面交涉,比你自己申辩效果要好得多。此次赵燕事件能够引起美国国务院的重视,就是最明显的例证。
    另一方面,认为有驻外使领馆的撑腰与保护,我们就可以随心所欲的想法则是大错特错。我们应当明白,使馆与领馆固然享受特权与豁免,但使领馆的权力与列强在旧中国享有的领事裁判权完全不是一回事。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使馆、领馆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本国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因为它们毕竟是在他国的领土上。属地优越权仍然是一项首要的原则。如果你违反了所在国的法律,你必须接受该国的法律审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使馆、领馆能做的,可能就是帮你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却无法帮你逃避法律的审判与处罚。国家固然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但外交保护权的行使也不是任意的,一般是在用尽当地救济的情况下才动用这种权力。何况国际关系中还存在多种复杂的因素,都可能影响问题的处理。
    如果我们注意了这些法律方面的问题,首先做到懂法与守法,无疑会大大增加我们在国外时的安全系数,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预防为主,出事后的救济为辅。高高兴兴出国,平平安安回来,这是我们大家出国时的共同愿望。